臺中縣沙鹿鎮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99年12月17日沙鎮行字第0990029260號令公布
第一條 臺中縣沙鹿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少子化現象,鼓勵本鎮婦女生育,
增加鎮內人口,落實婦女福利政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補助資格:生育婦女或其配偶設籍本鎮一年以上且新生兒於本自治條例生效日
後出生者。
第三條 申請期限: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合於資格者,應由監護人或其委託人備齊應備文件逕向本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
後發放。
第五條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三、出生證明乙份。
四、申請人印章。
五、 委託人應檢附委託書。
第六條 發放金額: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每胞胎發放生育補助津貼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條 本津貼所需經費來源由臺灣電力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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