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岡山區辦理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2年7月24日
岡區社字第0920014785號令公佈實施
第一條 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為肯定婦女對社會之貢獻, 落實婦女福利工作,貫徹婦女福利政策,
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凡新生兒在本區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設籍本區並繼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戶籍登記為準)即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程序與要件如下:
一、岡山區婦女於生育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由新生兒父母任一方為申請人,且需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前即設籍本區者
(以戶籍登記為準)。
三、凡合乎申請者,逕向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津貼。
第四條 申請應具下列文件:
一、戶籍謄本一份。
二、申請書(由本所提供)。
三、私章。
第五條 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單胎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正,雙胞胎以上者一律發放新台幣壹萬元正。
第六條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孕咩。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http://www.gsto.gov.tw/unit.php?unit_id=6&htm_name=society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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